
《关于促进雄安新区物流业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雄安新区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雄安政办字〔2025〕7号)、《雄安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雄安办字〔2023〕25号),进一步推动物流业集聚优质要素、培育新质动能、拓展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雄安新区现代物流体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申报单位主营业务需符合《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13)国家标准,涵盖运输、仓储、配送、米兰电竞入口安卓版管理等核心物流业务;需是在雄安新区域内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况:近三年(新注册单位为经营以来)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失信主体名单。
第三条 申报单位依托雄安新区产业互联网平台申报支持,申报单位若有特殊要求可线下申报。
第二章 支持建设物流数字基础设施
第四条 认定条件
(一)支持的物流数字基础设施项目属于以5G、北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为支撑的智能化物流应用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云控平台、交通感知、交通控制与诱导、通信、定位、路侧计算、网络安全等信息化基础设施;新建、改造智能化和自动化冷库、立体仓库、分货中心、发运中心、配送中心等仓储基础设施。
(二)支持项目位于雄安新区,已建成且通过验收。
(三)申报单位需与项目建设投资主体一致。
第五条 支持标准
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需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上传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报表。
(二)申报资金承诺书,并附“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三)项目立项或备案证明文件、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交付备案证、建设项目审计报告等项目建设及竣工验收相关材料。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章 支持物流设备智能化
第七条 认定条件
(一)支持的物流智能设备属于智能化改造升级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新购置的物流机器人、自动引导搬运车(AGV)、快递无人机(eVTOL)、无人驾驶车(船)、自动分拣设备及其配套的立体货架、穿梭车、X光机等新型智能化设备。
(二)支持的物流系统平台属于数字化转型赋能系统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新建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仓储管理系统、配送管理系统、自动导航系统等系统平台。
(三)支持项目已投入运营。
(四)申报单位需与项目投资主体一致。
第八条 支持标准
项目投资额100万元以上,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需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上传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报表。
(二)申报资金承诺书,并附“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三)项目审批备案证明文件、设备购置采购合同、设备清单、设备发票、款项财务记账凭证、设备投入运营现场照片等设备相关材料。
(四)项目审批备案证明文件、系统平台开发技术服务合同、款项财务记账凭证、验收报告等系统平台相关材料。
第四章 支持低空物流和配送
第十条 认定条件
(一)申报单位申请航线运营支持,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新航线审批(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雄安新区内),并实现常态化运营物流配送满1年;新航线需通过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TMISS)完成航线申报和飞行计划备案。
(二)申报单位申请飞行架次支持,每年均按照实际飞行架次核算。
(三)申报单位需具备无人机运营资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纳入快递业务分支机构名录证明,且未发生安全事故。
(四)无人机需符合适航标准,操作人员需持有UTC认证或民航局颁发的执照。
第十一条 支持标准
(一)对在雄安新区开通固定无人机物流航线或配送航线且常态化运营一年以上的企业,按每开通一条航线且年飞行达到500架次的(往返为一架次),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支持。
(二)年飞行超出500架次的部分,按照小型、中大型民用无人机分别以50元/架次、200元/架次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需在低空配送常态化运营满一年后一个月内,上传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报表。
(二)申报资金承诺书,并附“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航线审批备案文件,无人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证、实名登记证明,操作人员UTC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证书、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年度飞行报表、未发生安全事故等证明材料。
第五章 支持新能源车辆载货运营
第十三条 认定条件
(一)申报单位需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若从事冷链物流配送,还需额外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资质》(视运输品类而定),且近3年无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二)新购置的新能源载货营运车辆技术参数应符合该类型车辆国家相关安全与技术标准,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具备远程监控功能(如北斗定位),且已投入使用,保证正常运营大于等于两年,中途不可以停运。
(三)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里程、定位等关键数据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支持标准
(一)新购置并投入使用的新能源载货营运车辆,按照轻型封闭货车(微面型,核定载质量1.2吨以下)、轻型封闭货车(中面型,核定载质量1.2吨至2吨)、轻型厢式货车(轻卡型,核定载质量3.5吨以下)、冷藏保温车(核定载质量3.5吨以下)等四种新能源车型,分别给予每辆1万元、1.5万元、2万元、2.5万元的支持。
(二)新购置并投入使用的新能源载货营运车辆,按照中型(核定载质量3.5吨至8吨)、重型车辆(核定载质量8吨以上),自车辆注册登记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3万公里的,每辆车给予3万元的支持。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需在投入运营满一年后一个月内,上传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报表。
(二)申报资金承诺书,并附“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三)新购置车辆发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GB/T29912标准检测报告等用于核实车辆购买价格、时间、车型、性能等证明材料。
(四)新购置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冷链物流配送相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明车辆合法登记、运营材料。
(五)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自运营一年内累计里程、定位等证明材料。
第六章 支持“公转铁”
第十六条 认定条件
申报单位属于大宗货物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运输的托运人,以及参与开行中欧(亚)班列的托运人。
第十七条 支持标准
(一)对内贸班列的货物托运人,线路年发送量3000标箱或1500车以上,按照最高60万元/条给予支持;对年发送量少于500车皮的棚车按照最高3元/吨,集装箱和笼车按最高180元/车给予支持;对年发送量高于500车皮的集装箱按照最高300元/标箱,棚车和笼车按照最高600元/车给予支持。
(二)对开行中欧(亚)班列的货物托运人,新增线路按照最高500万元/条给予支持;每月稳定开行线路按照运输费用的20%给予支持,最高50万元/列。
第十八条 申报程序
(一)内贸班列补贴申请按年度开展,申报单位需每年在运营周期满一年后一个月内,上传以下材料:
1.资金申报表。
2.申报资金承诺书,并附“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3.铁路货物运单、运输合同、运量统计报表等凭证材料。
(二)中欧(亚)班列申报单位需在投入运营满一年后一个月内,上传以下材料:
1.资金申报表。
2.申报资金承诺书,并附“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3.新运输线路规划审批文件、国际货约或国际货协运单、进出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证明、运输合同、运量统计报表、运费及相关费用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第七章 支持网络货运物流综合服务
第十九条 认定条件
申报单位有网络货运经营许可资质,在雄安新区实际开展网络货运业务。
第二十条 支持标准
年营业额达到1亿元、2亿元、4亿元、6亿元、8亿元、10亿元的,分别按照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支持。
第二十一条 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需在每年3月份之前按照上年度营业情况,上传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报表。
(二)申报资金承诺书,并附“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三)雄安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网络货运业务相关营业收入纳税申报材料以及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第八章 支持物流企业创新发展
第二十二条 认定条件
申请营业额支持的申报单位,营业额统计范围需包含企业在河北省内的全部物流业务收入,不含关联企业或非物流业务收入。
第二十三条 支持标准
(一)对物流企业年营业额首超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40万元、12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支持物流行业企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单位在新区举办知名展会、学术会议,按照《关于雄安新区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营业额支持的申报单位需在每年3月份之前按照上年度营业情况,上传以下材料:
1.资金申报表。
2.申报资金承诺书,并附“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3.雄安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物流业务相关营业收入纳税申报材料以及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申请会展支持的申报单位按照《关于雄安新区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雄安改发〔2023〕354号)申报要求提交材料。
第九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 拨付流程
(一)申报单位通过雄安新区产业互联网平台,于申报程序要求的规定时间内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二)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规范完备。符合兑付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兑付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支持对象,在申报程序要求的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不符合兑付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受理后,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组织评审或进行项目查重。
(三)审查无误后,确定奖励资金支持名单和额度,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提出项目支持资金拨付申请,按照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由雄安新区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由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从部门年度预算资金列支。鼓励通过数字人民币发放。
第二十七条 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凭据。
第二十八条 支持对象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妥善保管项目资料。
第二十九条 支持对象及相关责任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和管理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或协助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将业务迁出雄安新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对支持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按照失信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支持政策、行业标准,若有修订,按照新修订要求执行;与雄安新区相关政策重复的,按照从优从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本文有删减)
(文章来源:中国雄安网站)
